【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营业税。
对餐馆饮食服务收入、旅店营业收入、美发美容院的美发美容服务收入、照相馆、
洗衣店、复印店的营业收入,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202号)的规定,餐馆在提供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烟、酒、
饮料等货物给顾客,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收入均应与饮食服务收入
合并计缴营业税;餐馆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
据《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的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餐
馆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
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个体缝纫店经营缝纫收入,按规定的税率计缴增值税。旅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
在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美发美容院兼营销售护肤护发品、化妆品业务,均应分别设
账、分别核算,对其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否则对其取得的服务收入和商
品销售收入一并计缴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为计
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
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
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
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
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经营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
纳税。
(8)个人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
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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