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营业税。
私人诊所的医疗服务收入,应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
对销售医药制剂、医疗用具等,按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为计
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
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
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
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
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征,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个人所得税。
对私人诊所取得的收入,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减免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42号)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
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
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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