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房产税。
按税法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
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
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占
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定额税,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多个等级。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
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有租金收入在
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5)印花税。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
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
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
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46号)的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缴个人所
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125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
民住房,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居民居住,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暂
减按3%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率暂减按10%征收。但个人将住房出租并用于商
业投资,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
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