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于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以每次投资收益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股利的股票
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
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个人
认购股票,因其受雇期间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
员实际支付的股票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
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实际认购股票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规定计缴个人
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适用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证券交易印花税。
按股权转让书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的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
花税应由处理股权交割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无需自行贴花缴纳。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