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车辆购置税。
根据《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
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车辆购置税以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
增值税税款)为计税价格,按10%税率计缴。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应自购买之日起或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一次缴清。车辆购置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其征收从交通部门所属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核机构转到
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字[2001]39号)的规定,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
用国产小汽车以及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
的规定,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的手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②国内用人单位的证明。
③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另外,自产、受赠、中奖方式取得并且自用的车辆,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同类
型汽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以10%的税率计缴车辆购置税。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
的,以同类型新车最低价格的70%计算其最低计税价格,按10%税率计缴车辆购
置税。
(2)车船使用税。
实行定额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
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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