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1)营业税。
按卖房成交价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
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自1999年8
月1日起,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纳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
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个人自
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买卖房合同)所载金额的0.5‰贴花。
(4)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拥
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计税。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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