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
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
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
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针对不同情况的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
让给承租方,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
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
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
税。另外,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bz200501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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