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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4-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1/2005信息】 问:我单位拥有A单位120万元债 权,但A单位破产,所以我单位只能以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受偿60万元。我单 位在进行了一定投入后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转让,请问如何计算缴纳相关 税费?   答:贵单位系作为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在该环节只涉及契税。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规定可以免征该环节的契税。另外,贵单位受偿金额低于账 面应收价值部分(120万元-6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履行相关手续后可 以作为损失在当期税前全额列支。有关具体规定参见《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贵单位再次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行为,适用5%的 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 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 部收入减去抵倩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单位属于抵 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该环节的应税营业额应该为40万元(100万元-60万 元)。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另外,贵单位的转 让土地使用权环节有增值,适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税目,增值率为 66.7%,适用30%、40%两档税率。用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40×40%-60×5%=13(万元)。当然,转让收入还要作为企业当期收入 计算缴纳所得税。(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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