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2004年9月成立的
棉花加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部后勤部队转业干部(转业时为上
尉军衔)。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6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
惠政策?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
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与个体经营者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
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虽然有的有
限责任公司为个人出资私人经营,但它是按《公司法》建立的,所以与个体户、合伙
企业及一般性的私营企业等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你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享
受上述通知所规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如果你公司是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安置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as20050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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