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厂为某服装厂提供一批白酒,
该服装厂为我厂提供一批西服发放给职工。当月同类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为6万元/吨,
最高销售价格为6.8万元/吨。主管国税机关称可按6万元/吨价格计算缴纳增值
税,但要按6.8万元/吨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样一笔业务,为何计税依据不
同?
答:你厂这笔以物易物业务,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是销售行为。根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顺
序有三种方式确定销售额,其中第一种方法就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价格确定”;根据《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你
们要按6.8万元/吨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a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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