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份发生了下列两笔业务:(1)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
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
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
收到加工费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
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请问:(1)以旧换新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1)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
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
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
税。”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2)税法规定,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缴纳。
计税依据为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000+500)÷(1-5%)=3684.21(元)
应纳消费税=3684.21×5%=184.21(元)
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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