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通过乡政府捐赠给农村小学的捐
赠,能否税前扣除?即乡镇政府是否属国家机关?还是属政府派出机构?
答:乡镇政府是属国家机关。根据
财税[2001]103号文件规定,自
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
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
(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
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
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政
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
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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