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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拍卖 新增税款谁缴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前不久,有一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协助 其取得从拍卖行购买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发票,税务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通 过竞拍购得一家破产公司的财产,但因在破产企业清偿过程中,清算组没有按照《破 产法》规定优先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其拍卖财产新增税款(附加费从略),导 致财产拍卖之后,时至清算完毕,纳税人仍然没有依法缴纳其拍卖财产收入应纳税款。 后虽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但纳税人已是无力缴纳其新增税款,当然也就无法开具发 票,从而造成购买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   从法理上看,企业通过竞拍购得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完全合法。拍卖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的企业应开具发票理所当然,购买者取得发票并不成问题。但在实际中, 购买财产企业却是一直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那么导致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究 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清算组在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 配过程中,没有依法行使其法定的分配权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直接根源;与此同时, 税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盲点。   虽然《破产法》及其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拍卖清偿程序, 其财产管理权和处理权、分配权都由清算组代为行使。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清算组必 须代为办理纳税义务。但是,至今为止,对企业进入清算阶段,企业新生的应纳税款 应由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名义依法如实地代为办理纳税的税收制度,在现行税法及其 有关法律中都未有规定,清算组不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也未明确。这样,便出现了当事人倒置行使法定的财产分配权的事时有发生, 即对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所新生的应纳税款不予首先支付,转而优先支付其他债务,导 致国家税收流失。究其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拍卖破产企业财产,取得应税收入,按 税法规定,破产企业是新生应纳税款法定纳税义务人,因此,其办理纳税申报、缴纳 税款的义务应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但是,人们却忽略了企业在破产清算、 清偿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财产管理权和处理权、分配权,已经不具 备继续履行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客观实际。然而对具有代为办理纳税义务能力 和责任的法定当事人(清算组),税法却反而没有要求其履行代为办理纳税义务。从 这一点上说,现行税法规定是有盲点的。也正是这一盲点直接导致清算组可以任意倒 置行使法定的财产分配权,任意放弃代为办理纳税义务,而且无所顾忌。   既然法律有漏洞,那么在税法规定尚未完善之前,企业在进行竞拍购买破产企业 财产之时,应依法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以避免自身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即在支付 购买财产款项之时,适当暂留应缴税款(包括其随同税款征收的附加费),待取得发 票后才予以支付。这样,可以督促清算组按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为办理申请开具 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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