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问:我企业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同时
代垫了一笔运费,在收回货款的同时也收回了这笔代垫运费,请问在计算应纳消费税
时,这笔运费是否应纳入销售额进行计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纳入销
售额计算消费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
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
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因此,你企业代垫的这笔运
费是否应纳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就要看是否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如果满足,则无须计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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