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某煤气公司既有管道煤气安装业
务又有煤气销售业务,该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
取的费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2]105号)的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
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对管道煤气集
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然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燃气公司和
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
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请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矛
盾?对于煤气公司征收的初装费,税务机关应按哪个文件征税?
答:上述两个文件分别针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燃气公司销售煤气,并为用户安装煤
气管道,属于混合销售,应将代收的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并入煤气销售收入,
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煤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管道(未销售煤气),对其收取的安装费、
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as200501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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