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我们是试点中的农村信用社,请
问关于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
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
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
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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