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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中的农村信用社有哪些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1-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5/2005信息】 问:我们是试点中的农村信用社,请 问关于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 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 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 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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