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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后 使用税谁缴

录入时间:2005-01-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2002年,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与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所在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用该村土地 2000平方米用于兴建厂房,租金每年6元/平方米。   2004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针对该公司实际 占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税务机关内部在“到底谁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一 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是该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村民委员会是该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 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 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谁使用这2000平方米土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是确定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关键。   上例中,使用这2000平方米土地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该村民委员会,它是 该地的第一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出租来获取租金收益;另一个使用主体是不 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它是该地的第二使用人,其使用的途径是通过兴建厂房进行生产 经营。该地的使用人有两个,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一个,究竟哪一个是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人呢?可以通过调查弄清谁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可知,土地使用者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使用土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 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3.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 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毫无疑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受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转让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受划拨人将拥有土地使用权。   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土地使用权到底是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拥有呢?我们认 为:土地使用权仍应归出租人拥有。理由如下:   第一,是否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看其是否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划拨时,都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接受方是土地使用权人, 而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 手续。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记入有关费用,而不记入“无形资产”, 而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无形资产,该单位不拥有此项无形资产,即不拥有该地的土地使 用权。   第三,根据上面提及的国税地[1988]15号文的规定,土地实际使用人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像这种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 况,出租人很明显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法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或个人才能出租土地使用权),而承租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我们还可以参照部分省市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例如:沪府发[1999] 2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地块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从租金中扣缴。”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第3号 令《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 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 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 见,对于有偿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许多地方都实行由出租方负担或缴纳土地使用 税的做法。   此外,国税地[1988]15号还规定,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但用于生产、 经营和其他用途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文例中的村民委员会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是该地的土地使用税纳 税人,虽然其本身是免税单位,但该地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应当 缴纳该地的土地使用税。  (a200501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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