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不同 纳税期限各异
录入时间:2005-01-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4/2005信息】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
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
限内预缴所得税;对于纳税的境外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税期间也应按规定
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
缴的所得税款在下一年度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
申报。
汇总(合并)缴纳的成员企业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分期就地预缴,
年终汇总(合并)企业之间汇总后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
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
值得注意的是,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
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
地预缴的税款,不参加与总机构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
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
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
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
汇算清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中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
缴。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分支机
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
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要分不同情况处理。
1.扣缴纳税方式: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方式: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①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
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②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纳税人在次月7日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③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
报纳税;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④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境外以纳税年
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
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
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
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会计决算报表及预缴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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