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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 人。   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上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交换价格不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 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三、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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