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3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缴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
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
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此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经过批准转让房地产的时候,应当由房
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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