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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扩大销 售,常采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对佣金的税务处理,理解得不够准确、全 面,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支付的佣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 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 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 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 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 调整。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 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 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 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 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可以看出,企业应对支 付给个人的佣金,认真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近日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2003年度列明的佣金共计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 28100元,企业将佣金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企业支 付给职工的销售提成补缴企业所得税9273元并处以应纳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因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不能以佣金列支,而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但这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该企业正是由于违反了《通知》 中关于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决定,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可见,企业在利用佣金拓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全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能健康发展。(a200412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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