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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的房屋原值交纳房产税吗

录入时间:2004-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4信息】 问: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工程未竣工前将 房屋等固定资产预计交付了,预计交付的房屋原值交纳房产税吗?待工程完工后实际 交付的房屋原值与预计的存在差额,这部分差额从何时交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原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 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 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 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以后再作调整。所以根据规定,在 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以前,按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则房产税的计价基础也是估 价记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待竣工决算以后根据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你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当期补交房屋原值与预计的存在差额部分的房产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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