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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合同的印花税票能否重用

录入时间:2004-1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4信息】 问:已贴过印花税票的合同作废,是否可 以撕下印花税票贴在新合同上?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 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自行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 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因此,已贴过印花税票的合同作废,不得撕下该印花税票贴在新合同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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