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4信息】 问:已贴过印花税票的合同作废,是否可
以撕下印花税票贴在新合同上?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
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自行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
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因此,已贴过印花税票的合同作废,不得撕下该印花税票贴在新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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