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4信息】 问:近日,税务机关在对张某进行纳税检
查时发现,其将自有的门面房向外出租,对取得的租金收入分别按3%和4%的税率
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和房产税。他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
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
款。请问:出租门面房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答: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由此可见,只有出租居民
住房,才能适用3%和4%的优惠税率。但是,张某出租的是门面房,不是居民住房,
因而只能按5%和12%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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