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指南: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六部分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搂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帐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
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其补偿的房产面积与拆迂面积相等的部分,
有否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有
否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
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
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
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1、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4、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在不动产移交使用(发出收搂通知书),
并且已将发票结算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
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
用。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售拨款所涉及到的税金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
税金。
5、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6、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8、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9、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
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
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19、企业将开发的房屋转作固定资产,有否视同收入申报纳税。
二、无形资产转让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关转让无形资产的合同。
2、重点自查无形资产减少的业务,明确对外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
项目,有否申报纳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4、除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税外,科研单位取得的技
术转让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销售收入是否并入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 6、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业额中一并申报纳税。
7、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应税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无经营机构,又
无代理人的,企业有否在支付有关款项时代扣代缴有关的税款。
8、向个人购入应税无形资产时有否代其扣缴税款。
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
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否以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及时完整入帐。
2、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
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税收入中。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部分有否依法缴纳所得
税。
8、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是否计入
无形资产价值中,没有在当期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9、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有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有无虚列有关的支出。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
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
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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