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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指南: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五部分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帐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 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 “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帐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帐,要与营业收入日报 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帐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 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帐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 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 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 酒、饮料和小食 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 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 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 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 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 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 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 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 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 的差额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在“管理费用”帐户中除按规定列支工资外,有否列支经理人酬金。    2、在“管理费用”帐户中有否列支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财产报废损 失; 3、在“管理费用”帐户有否未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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