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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指南:邮电通信业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四部分 邮电通信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 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   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记入营业收入。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 计缴营业税。   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隐瞒收入。   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 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 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   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   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 值税进行申报纳税。   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中报纳税。   14、出租电报、电话。电路设备是否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5、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自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 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将营业收入长期挂帐,不及时进行结转。   2、有否将滞纳金、罚款等收入留在帐外,不按规定结转。   3、有否将投资取得的收益留在帐外或直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不按规定进行结 转。   4、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5、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 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 “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7、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8、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问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9、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0、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1、工资费用、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进行列支。   12、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 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 得税。   13、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8、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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