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对增值税、营业税征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湖南12/04/2003信息】 某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欲自谋职业,
听说国家最近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又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特别是湖南省将增值
税、营业税征税的起征点又重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请问是怎样规定的?
答:湘财税[2003]7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增值税、营业
税起征点有如下调整: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
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
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
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湖南省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如下:销售货物的
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
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取上限,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
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湖南省决定营业税起征点
作如下调整: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调
整为100元。
(Ap 2003 011 02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