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调整房产原值扣除比例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会增加过重?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湖南12/04/2003信息】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印发的《湖南省房 产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将原来的“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 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修订为“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的余值计税”。 房产原值扣除比例调整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会增加过重?   答:这次调整房产原值扣除比例,对免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拥有非营业用 房的个人没有影响,对出租房产的纳税人也不会增加税负,调整后仅对自营房产的纳 税人增加了税收负担,但增幅不大。据数据分析、依20%扣除比例计征房产税,增加 的税负只相当于应税房屋原值的0.12%,加之房产税是在所得税前征收的,增加了房 产税,相应增加了所得额前的扣除额,也相应减少所得税,因此纳税人最终实际增加 的税收负担大约为应税房产原值的0.08%,绝大多数纳税人应该是能够承受的。并且 《细则》第六条还规定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另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这次新 印发的《细则》还规定了如下房屋减征、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残疾人 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 暂减征50%的房产税。 (Ap 2003 011 026 13)(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