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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购买职工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某单位是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年需 财政拨给部分经费。几年前购买了一些职工家属住房(当时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分给 该单位职工居住。近期税务检查,税务机关让该单位补缴家属住房的房产税和土地增 值税。问:该单位是否应缴纳这两种税?   答:由于上述没有说清楚这些家属住房的产权所属关系,所以分两种情况回答这 个问题。第一种情况是产权仍归单位所有,即只是将住房分给职工使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你单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同时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可免缴房产税,而自用的含义是指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北京 对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房解释为:既包括单位办公用房,又包括单位职工宿舍,因此, 你单位可免缴房产税。另外,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 单位和个人,由于该单位和职工之间没有发生房产转让的行为,因而不必缴纳土地增 值税。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将房产权转让给职工,即职工购买了这部分房产。根据《条 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再缴纳房产税。如 果职工将购买的房出租,职工个人需要按房屋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由于你单 位将家属住房转让并取得了收入,应属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即按转让房产所取得的 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一般单位都是以成 本价将单位住房出售给职工,因此没有增值额,也就达不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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