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间房,为何一间要缴税、一间不缴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1996年以来,地税机关便在某镇征收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且征收额逐年增加。问:他们征收的依据是什么?相邻的两间屋,一
间做生意用就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间未做生意就一分钱不出,这是为什么?
某单位自有的房屋在1997年度均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按时缴纳了房产税,其中
企业将自有房屋部分出租给别人使用,收取租金。后来地税局提出企业虽已按房产原
值足额缴纳了房产税,但其中自有房屋出租部分,应改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该单
位认为,公司所有房产均有原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精神,
房产税应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上述都涉及了房产税的问题,以下一并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条例》)是1986年发布的,
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就是说,只要位于上述地方
的房产都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因此第一个问题中,
该县地税机关在镇上征收房产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房产税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
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
的,以房产租金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此可见,第二个问题中,该县地税局针
对该公司出租的房产提出应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是符合《房产税条例》第三条
规定的。当然,该公司其余未出租房产仍按房产原值减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
定的减除幅度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计税依据不一样,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适用1.2%
的房产税税率;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发布的。该条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国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
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5角到10元;中等城市4角至8元;小
城市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所辖区的适用税额的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执行。”所以,第一个问题中,该县地税机关在流沙河镇征收土地使用税也是
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将征收标准逐年提高,有可能是在上述税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提高
了税额标准。如果超越上述权限任意提高税额标准,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可向其上
一级税务机关反映。
至于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为什么两间房中一间做生意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另一间未做生意就不用缴一分钱,这是因为《房产税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
营业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这一条款的意思是,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是自己居住,
不管面积有多大,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如果不是用于自己居住,而是出租或营
业用,则不管面积多小,都应缴纳房产税。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的土地
使用税的征或免,(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是将其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据了解,根据这一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免征的。因此,
那一间未做生意的房屋就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做生意的那一间就需要缴纳土
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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