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水面从事渔业养殖怎样缴纳地方税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某辖区是一个水面较多的丘陵地区,从事
水面经营活动的形式多样,一是承包承租镇、村、组水库、鱼塘从事渔业养殖,租期
内只定额上交承包租费,不交农业税;二是农民自己开挖鱼塘从事渔业养殖;三是部
分业户利用承包的水面或自己的鱼塘从事垂钓经营活动,获取高额利润等等。问:以
上几种情形应当缴纳哪几种税?如何计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一、承包承租镇、村、组水库、鱼塘从事渔业养殖,租期内只定额上交承包租费
应征税收。个人承包承租水库、渔塘从事渔业养殖,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
产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是企业、公司
等非个人的,应依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镇、村、组将水库、鱼塘承包、承担给他
人经营,收取承包费、承租费的行为,亦应纳税。此行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镇、村、组将水库、鱼塘承包、承租给他人经营,收取
承包费、承租费取得的出包、出租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规定,镇、村、组应按行政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民自己开挖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应征税收。如果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
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
业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承包的水面或自己的鱼塘从事垂钓经营应征税收。承包、承租人利用承
包的水面或农民利用自己的鱼塘从事垂钓经营取得的收入应分别并入其承包、承租经
营收入或养殖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有关税收。 (i200306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