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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3信息】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 因各种原因注销税务登记证时该如何处理存货的问题。在对企业存货处理时,税务机 关的做法往往不尽一致,影响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将企业注销时存货处理的方法 介绍如下,供大家探讨。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 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 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 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 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 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 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 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 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 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 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 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 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 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 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 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 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 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 收率交纳税款。 (aj200305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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