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回收企业的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
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利国利民的环保产业。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将其视为政策
倾斜、税收优惠等多方面重点进行扶持对象的特殊行业。这种行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
是能源的再生和利用的需要,更重要的还在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该行业除了上述的特
殊性外,它的“特殊”还在于该行业所经营的货物来源于广大民众的生活“垃圾”和
生产单位所废弃的“废品”。该行业的这种收购过程不能简单地与商业企业的货物采
购活动一概而论。两者所经营货物的购进渠道、环节、供货主体有着质的区别。所以
我们认为不应核定征收废旧物资收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
税务部门则认为:废旧行业也是商业,废品收购也是采购,在废品收购环节核定
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没有特殊性。
问:废品收购环节该不该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供应、
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并未就其行业性质确定征免,
即只要从事购销活动,就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四川省规定对不能如实提供
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
的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所以,地税部门
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符合规定的。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在一些
税种上已给予了政策倾斜、优惠,但在印花税征收上国家并未专门给予减免政策,故
纳税人应按规定数额和程序缴纳印花税。 (m2003060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