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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建房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1、甲方出土地使用权,乙方出资金,双 方合作建房(不成立合营企业或项目公司,修建房屋时土地使用权也暂不过户)。房屋 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取房屋(土地),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请问,是否征收契 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如双方均以土地和资金共同开发一个项目,建成后双方按 比例重新分割土地和房屋,契税又如何征收?   2、如甲方出土地使用权,乙方出资金,双方共同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 按比例分房,对该分房行为,合营企业是否应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乙双方要再 缴契税吗?在双方销售各自所分房产时,又需再缴一道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对以 土地使用权对另一企业增资(而非单独成立合营企业),双方共担风险,可免交营业税 否?   3、川委发[1997]33号和川府发[1997]85号对民营企业或企业安置特困企业下岗 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成人增效分流人员超过从业人数的一定比例的,分别规定了一些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以上政策是否仍在执行?有无行业限制?四川省对民营 企业安置上述人员,有无其他的政策?   答: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但不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 甲乙双方各自按出资比例分得部分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和土也使用权证。该行为不 属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换,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文)精神,只对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而对甲乙双方合建并各自 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契税。分房后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发 生销售要交税。从营业税来看甲、乙双方的行为属于转让、销售,所以都要缴纳营业 税。   上述“共同开发一个项目”不太容易理解,姑且认为是与前一种对应的“成立合 营企业合作建房”,即甲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乙方出资金,投资联营成立企业法人。 由于此过程中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但 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建成后双方的分房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如果再销售发生增 值的要缴税。从营业税来看,由于双方投资合营建房,不是获取房屋销售利润,而是 按一定比例分取房屋,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 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所以投资联营时,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要交税。 对建成后分配给各自的房屋,如果再销售,也要缴纳营业税。   川委发[1997]33号文和川府发[1997]85号文仍在继续执行。不分行业,只要是合 法经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 关在执行政策上,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目前四川省正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 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 惠。 (m200306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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