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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现金资产清债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日颁布了《企 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债务重组业务,会计 上应按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税收上应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下面以非 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为例说明。   例:甲企业于2000年1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000元(包括应收取 的增值税),乙企业于2000年10月31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 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 产品的账面价值250000元,公允价值300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 17%。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 关税费。   1.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329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300000×17%)坏账准备20000贷:应收账款400000   税务处理:(1)《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 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 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原材料计税成本是351000元(300000+51000),而会计成本是329000元,因此 应予本年或以后若干年度调减所得额为22000元(351000-329000)。   (2)《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 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 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里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是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的差额,即为380000元,非现金 资产公允价351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是29000元。   综上,甲企业合计应调减所得额合计是51000元。   甲企业领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应减去29000元差异额来确定甲企业产 成品计税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既有已销产品,又有库存产成品的情况,在年终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比例分摊法”计算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甲企业是 商业企业,换回的库存商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则可以按照已销商品占该批商品的比 例调整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换入存货的品种(或类型)、数量、会 计成本、计税成本、领用、销售时间等项目进行备查登记,为年终准确办理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为简便起见,对于存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 间的差额,也可以一次性调整,而无需按“比例分摊法”计算。   2.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400000贷:产成品2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0000×17%)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000   税务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 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 让所得或损失。   《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 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 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   (1)乙企业按公允价转让非现金资产应调增所得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300000-250000=50000(元);   (2)乙企业以公允价300000元加上应当支付的税费51000元偿还400000元,应调 增所得额=400000-(300000+51000)=49000(元);   (3)以上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49000=99000(元)。在实际操作中,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只需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直 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还涉及下列流转税问题:   1.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 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 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以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 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则应免征增值税,如果 售价高于原价,则应适用4%的征收率并减征50%。   3.如果是以原材料、产成品等抵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按规定缴纳消费 税。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凡缴纳上述“三税”,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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