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税款逾10万 追征期是5年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专案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在1999年5月因计算错误,累计造成少缴税款15万元。税务人员当即
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企业财务人员却认为,因失误造成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是
3年,而此问题至今已超过追征期限近1年,不用补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
期可以延长到5年。”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
未扣或者少扣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
正确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