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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出租应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某县地税部门的做法是,把私有房屋出租 当成一种营业性行为,对房屋出租人收取以下税费:   ①营业税=计税额×3%   ②房产税=计税额×4%   ②城建税=营业税×5%   ④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   ⑥印花税一计税额×1‰   ⑦土地使用税   ⑧个人所得税=[计税额-800-(①+②+③+④+⑤+⑥+⑦)]×10%   请问上述税费的收取是否都有法律依据?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私有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营业税按租金收入乘以税率3%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随 营业税附征的,按营业税额乘以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 的费率为1%,由于此所在地为县城,所以城建税税率为5%。   印花税是按财产租赁合同的金额即租金收入乘以税率1‰计算。   房产税按租金收入乘以税率4%计算。如果不是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则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面积,税率由各地根据不同地段确定不同标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您的所得属于其中的第八项财产租赁 所得,所以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 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费 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 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 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还准予扣除 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 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直到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 %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   由于您每月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按第一个公式计算,如果您没有修缮费用的话, 税务人员的计算是正确的,如果您有修缮费用则可扣除后,再乘以税率10%计算。 (ar2003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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