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出租应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某县地税部门的做法是,把私有房屋出租
当成一种营业性行为,对房屋出租人收取以下税费:
①营业税=计税额×3%
②房产税=计税额×4%
②城建税=营业税×5%
④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
⑥印花税一计税额×1‰
⑦土地使用税
⑧个人所得税=[计税额-800-(①+②+③+④+⑤+⑥+⑦)]×10%
请问上述税费的收取是否都有法律依据?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私有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营业税按租金收入乘以税率3%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随
营业税附征的,按营业税额乘以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
的费率为1%,由于此所在地为县城,所以城建税税率为5%。
印花税是按财产租赁合同的金额即租金收入乘以税率1‰计算。
房产税按租金收入乘以税率4%计算。如果不是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则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面积,税率由各地根据不同地段确定不同标准。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您的所得属于其中的第八项财产租赁
所得,所以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
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费
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
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
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还准予扣除
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
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
直到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
%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
由于您每月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按第一个公式计算,如果您没有修缮费用的话,
税务人员的计算是正确的,如果您有修缮费用则可扣除后,再乘以税率10%计算。
(ar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