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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罚款

录入时间:2003-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 徐某于2002年12月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开了 一家公司,因一直忙于组织货源、联系销路,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2003年3月被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 款。   徐某对此有异议,他记得在两年前,他在其他公司上班时,当时所在企业也有相 同情况,但那时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就立即补办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没有对其进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而旧的《税收征 管法》对这一相同问题却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税收征管 法》将原规定中“逾期不改正的”几个字删除了。也就是说,在过去,纳税人不办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只有在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现在,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就可以对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 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该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 确的。         (a200325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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