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罚款
录入时间:2003-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 徐某于2002年12月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开了
一家公司,因一直忙于组织货源、联系销路,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2003年3月被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
款。
徐某对此有异议,他记得在两年前,他在其他公司上班时,当时所在企业也有相
同情况,但那时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就立即补办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没有对其进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而旧的《税收征
管法》对这一相同问题却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税收征管
法》将原规定中“逾期不改正的”几个字删除了。也就是说,在过去,纳税人不办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只有在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现在,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就可以对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
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该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
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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