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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出租房屋该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3-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 北京的李先生有私房(产权房)两套,想 对外出租一套,承租人用于居住或经营,对李某的出租房屋行为,应缴纳哪些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李先生的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几种税费:   1.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 内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 住,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 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 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 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将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 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3.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 以下的免纳营业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 按3%征收。   4.城市建设维护税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西城、祟文、宣武范围内,以及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   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 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 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 的有关税费(需提供合法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 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 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教育费附加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a2003250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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