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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新的《企业会计 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 变化。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 之一,它对商业银行确认损益有相当的影响。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按照1993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一直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贴现发放款按贴现票据 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200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公 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贴现 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 益”。这样规定有一定的业务发展背景:首先,在我国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 行承兑汇票,期限都限在6个月以内,跨度较短;其次,票据贴现业务基本上都是贴 息式,即贴现用票据面值扣减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余值付给原票据持有人。贴 现息在贴现业务发生时就实际收到,所以计入当期损益使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再次, 由于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原来开展得并不普遍,在银行收益中只占很少一部分,即使按 照收付实现制体现收支,从重要性原则来讲,也不会损害会计报告整体的公允性。   根据2002年以前的相关规定,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 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2002年11月1日,某企业以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 贴现息为月利率2‰,贴现期6个月,则银行的会计处理应为:贴现利息=1000000×2 ‰×6=12000(元)。2002年11月1日会计处理为: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8000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12000   2002年5月1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近两年,票据贴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商 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票据贴现业务也应遵循权责 发生制原则:“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 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所以在新制度下,票据贴现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应做如下变动:   2002年11月1日贴现业务发生时:   借:贴现--××户  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  988000   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  12000  2002年12月20日结息 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为11月、12月两个月的利息收入: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4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4000   与原制度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相比,对于这笔贴现业务,银行本年减少了利息收入 12000-4000=8000(万元)。   2003年第一季度末,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户6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  6000   2003年5月1日收回票据款项时,再确认4月份应计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000   贷:贴现--××户  1000000   借:递延收益--待实现贴现利息收入-× ×户2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 利息收入-××户  2000   这样,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 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 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         (a2003250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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