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3信息】 某公司1998年成立,负责修建、管理县某
电站。该公司从电站开工建设以来严格按照《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由
于电站完工蓄水发电后,水位抬高淹没上游部分土地,其淹没补偿费用如何账务处理?
是分摊到各主体工程中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分摊计入期间费用?
按照《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是可行的,但如果按行业再具体一点,
可按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此制度规定比较明确,
“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是指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自交付使用的次
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ape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