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录入时间:2003-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3信息】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扣缴
税款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所谓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持有纳税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从持有的纳税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所谓代收代缴税款,
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借助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
务机关缴纳。下列单位和个人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
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8.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金
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二、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所得人为纳税人,以免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
缴义务人。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
付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ape20030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