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1.某公司于2001年5月建厂,修建
厂房时,将工程单包给建筑公司(也就是建筑公司只提供劳务,所有建筑材料由该公
司提供)。在承包协议中并未明确说明劳务部分的营业税由谁承担。后来,税务局要
求我们将所有的(包括劳务部分和材料部分)建筑营业税一起缴纳,请问,这样合理
吗?我们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2.某公司生产的是竹制品,所以每年都需要收购很多水竹。一般该公司都是从
几个竹子老板处收购的竹子,公司在收竹子时就要求他们提供农业特产税发票,没有
的就不收,因为担心税务部门说自己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叫补上这部分农业特产税
但是这样一来,该公司收竹子就比较因难。所以想问这样的担心是否必要?
第一个问题:一是建安营业税纳税人是建筑商,不是建设单位。协议(合同)只能
商定谁最终承担税负(即负税人),但不能规定谁是纳税人;二是建设单位不是建
安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三是对包工不包料(所有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建安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承包收入,不包括材料费收入,只有人工费收入。
第二个问题,农业特产税规定原竹的生产者(没有收购者)要纳税,至于其收购
者是否是扣缴义务人由市政府规定。按规定,农特产品在省内运销,或外运出省,必
须有完税证或外运证随货同行备查,如果流通环节中被查获没有完税证或外运证,就
可以要求补征农业特产税。(m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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