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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全部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每次产品出口(即货物交给贸易公司),该公司都要对贸易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所开增值税发票额的6.8%预缴税金(即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最后该公司根据预缴税金及国税部门实际核定的税负情况,向国税局退税 分局申请退税(即超税负返还)。   问:该公司在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以什么为计税 依据?   答:该公司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 6]84号文<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i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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