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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办理退税这么难?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陕西省的一家纺织印染企业,每年的销售 收入都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的出口销售也有近千万美元。从1997年1月1日起, 该厂就实行了出口货物“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1998年国税局又认定其厂为 C类出口创汇企业。该厂每次出口后,都必须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 ”收集齐全后,才可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手续。而 厂对面的另外一家纺织厂,税务局认定其为B类出口企业,他们厂的货物在出口后, 税务局根本不要求他们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他们只凭“出口报关单”就可以申 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手续。请问,税务局对B类出口企业办理出口“ 免、抵、退”税的手续这样松,而对C类出口创汇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 手续这样严,对吗?税务局给企业划分A、B、C类出口企业有没有具体的硬性标准?   答复如下:   首先,我们先从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8]95 号《通知》)第一条和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1998年7月1 日起.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 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 类。   (一)A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注册地在重庆、四川、贵 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及湖南省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业)自2001年8月起,年创汇额 在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 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西部 地区的出口企业(范围同上)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O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 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C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具备各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对A、B、C、D类出口企业的确定,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六条规定:A类 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 定。因此,对出口企业A、B、C、D类的划分是有严格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手续的,不是 税务机关随意可以确定的。而你厂年出口销售额是“近千万美元”,所以国税机关认 定你厂为c类出口企业是有根据的,也是正确的;   其次,再来看一看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的B类出口企业和C类出口企业是 怎样进行管理的。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 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 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即可办理“ 免、抵、退”的审批手续。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 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 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 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对C类企业实 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 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 汇核销单”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免、抵、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 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免、抵、退”税。因此,国税机关对你 厂(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要求单证齐全后才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是完全按照 国家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执行的;对B类出口企业(如你厂对面的纺织厂)要求凭 “出口报关单”申报“免、抵、退”税,年终再进行清算也是合法的。   (z20030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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