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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通人情 遇难可缓缴

录入时间:2003-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3信息】 最近,一位在外地当厂长的朋友诉苦:货 款收不回来,职工工资不能发出去,税务部门还天天来催税,内外交困,搞得他焦头 烂额。 这位厂长不知道,企业遇有这种“特殊困难”是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的。《税收征 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这是国家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使 纳税人不能如期缴纳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影响而建立的税收管理制度。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那么,什么样的困难算是“特殊 困难”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解释: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仍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由此来看,这位朋友他们厂的情况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他们完全有理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以解决眼前的困难。 应该注意的是,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 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 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 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延期缴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逐级 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为有效。 (a2003012100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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