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提高行政案件胜诉率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1、税务机关做出的任何个体的、影响纳
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要比原告一方
提出的反证占有优势,并足以否定与之相矛盾的其他证据;每一个证据在合法性方面
都无可非议。
2、税务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所引用的法律、法
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相抵触;税
务机关行使的职权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动行为的各个方面(如征收的税种、
处罚的种类、幅度等)都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性质的判
断应符合法律所确定的要件;首先使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或法规。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为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告知程序;处罚前置
程序;审批程序;调查或检查程序;送达程序。
4、税务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限范围,注意正确行
使自己的职权,遵守行政法上“越权无效”这一基本原则。
5、为避免滥用职权,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不以权谋私;要在形式和内容实质上依法行政;在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时,
切实做到不唯关系只唯法。(aq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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