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兼与余志国同志商榷
《财会通讯》2002年第8期刊载的余志国同志撰写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递延税
款的会计处理》一文(以下称余文),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递
延税款的会计处理;二是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对于第二
点余文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出现减值所结转的递延税款,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
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其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提取减值准备后,
企业较原来可提折旧减少”。笔者认为,余文的这种处理是不妥的,其理由也不足
以说明问题。正是因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说明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是纳税所得的组成部分,是要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余文对这部分应交所得税,
一方面以“递延税款”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期末反映“所
得税”费用时,必然将其作为“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记录入账。这样处理,使“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所得税”费用虚增同一数额。而接受捐赠
固定资产减值不应该使“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增加。同时,计提的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应交纳的所得税,也不应该作“所得税”费用处理。因
为这部分应交所得税已经在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作了“递延税款”处理。提取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时,其所确认的应交所得税,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中期计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结转“递延税款”时。预冲“所得
税”费用;待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包括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额在内的纳税
所得额计算),全额借记“所得税”费用(不考虑时间性差异)。
[例]2001年6月30日,甲企业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两年前接受捐赠的
一台设备可收回价值为40000元,该设备账面净值为60000元。
1、应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元(60000元-40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2、结转递延税款6600元(20000元×33%)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6600
贷:所得税 6600
3、甲企业2001年12月31日,本年会计利润100万元,假定除计提的接受捐赠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外,无其他差异,所得税率33%。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0000=1020000(元)
应交所得税=1020000×33%=336600(元)
所得税费用=336600元
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00
二、期末计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结转递延税款(指接受捐赠固定资
产的递延税款)与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同时进行,其计提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而结转的递延税款不计入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为(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借记“递
延税款”(本期计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税率),“所得税”[(
本期应纳税所得-本期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税率];贷记“应交税
金一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例]乙企业2001年12月31日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发现一年前接受捐赠的一台设
备可收回价值为90000元,该设备账面净值100000元;乙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为
1000000元,除计提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元外,无其他差异,所得税率
33%。
1、应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0元(100000-9000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2、期末计算应交所得税并结转递延税款。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0000=1010000(元)
应交所得税=1010000×33%=333300(元)
所得税费用=(1010000-10000)×33%=330000(元)
结转递延税款=1000×33%=3300(元)
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 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3300
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300(ba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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