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3信息】 某化工产品生产企业,2002年10月
23日销售给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产品一批,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1份,将发票联、
抵扣联通过邮局“特快专递”寄给对方,10天后,对方称未收到发票。经查,发票
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发票邮寄丢失该怎样处理?其责任该由谁承担?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93]174号)及其《实施细
则》(国税发[1993]157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1993]150号)规定,空白专用发票不得邮寄,而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邮
寄未作明确规定。该厂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违反规定,但在
发现专用发票邮寄丢失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书面报告给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核实
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因该厂是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单位,故登
报费用由该厂承担,同时,国税机关将对该厂丢失专用发票1份处以不低于2000
元的罚款。在发票声明作废后,该厂须重开专用发票给对方。至于该厂承担的损失如
何处理,则可与邮局按有关规定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4)